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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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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取得发票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3日   作者:财务资产处   来源:管理员    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中关于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营改增”后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营改增”后取得发票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取得的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仍然可以报销。

二、取得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可以继续报销。

三、原则上,发票日期为2016年5月1日后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不能继续报销;若对方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发票日期不得晚于2016年6月30日。即2016年6月30日后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财务资产处彭文娟联系,联系电话:7396123。

附:国税局与地税局发票的区分方法:

1、国税发票在发票联(一般是第二联)上方印有国税机关监制章,地税发票在发票联(一般是第二联)上方印有地税机关监制章。

2、还可以从12位的发票代码上进行区分,发票代码左起第一位是“1”代表国税发票,发票代码左起第一位是“2”代表地税发票。

                                          财务资产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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