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现将索取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向销售方提供我院纳税人识别号,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我院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作为报销凭证。
2.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附:学院开票信息
(1)名称: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税号:370502493400044
地址:东营市济南路366号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西城支行石油大学分理处 1615011209000062518
电话:0546-7396123
(2)名称: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
税号:370502YT8554963
地址:东营市济南路1号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东营西城支行石油大学分理处 1615011209000053638
电话:0546-7396123
此外,出差过程中,取得汽车客运补充发票的,票面必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局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否则不作为报销凭证。
特此通知。
财务资产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