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进行汇算清缴”。我校凡符合上述情况者,请于近期内带身份证及复印件到东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大厅自行申报。
如果申报收入合计金额大于12万元,或虽然申报收入不足12万元,但取得过校外收入,加上校外收入后达到12万元,就需要申报。取得校外收入的,需要自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里添加申报。学校发放的各项收入及缴税情况可到人事处和财务资产处查询。其他来源的收入由个人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
咨询电话:0546-12366
西城办税服务厅:东营市西二路南首南苑广场和润大厦一楼0546-7158616、7158617
东城办税服务厅: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22号0546-7158622
人事处:0546-7396031
财务资产处:0546-7396123
附件:1.
12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2.
年所得12万以上《个税申报表》填表说明.doc
财务资产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